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3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3159號債權人 李仁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才銘 、 黃榮焜 、 趙穎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才銘、黃榮焜、趙穎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敘明還款協議書連帶保證人黃榮焜、趙穎潔之姓名係由何人代為簽署?並請提出黃榮焜、趙穎潔授權簽署載有擔任本件還款之連帶保證人之委託書;若無法提出,請撤回對黃榮焜、趙穎潔之請求。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