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63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
號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劉敏芳法官王以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