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4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就聲請清算及保全處分事件抗告,應繳交抗告費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第48
8條第3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97年度審消債清第249號駁回更生之保全處分聲請裁定裁定聲明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是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聲請保全處分抗告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逾期未補繳抗告費,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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