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3號債務人甲○○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消債條例第43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又聲請更生案件,經法院通知,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債條例第44條及第46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債務人所有之汽車(車號:00-0000)行照影本。
2.債務人主要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最近六個月)
3.債務人之在職證明。(或薪資轉帳證明、薪資單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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