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24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奕淳選任辯護人廖穎愷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吳奕淳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吳奕淳因違反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11月30日將其收押,並先後於97年2月25日、97年4月29日裁定自97年3月1日、97年5月1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楊博欽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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