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黃郁洋 被告 蔡昀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蔡昀泰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蔡昀泰被訴對原告黃郁洋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111年度交易字第12號判決中就原告黃郁洋部分為被告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依前揭規定,原告黃郁洋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黃郁洋此部分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鐘乃皓
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佳穎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