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黃威銘
蔡玉蘭 被告 蔡昀泰 上列被告蔡昀泰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2號),經原告黃威銘、蔡玉蘭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被告被訴對原告黃威銘、蔡玉蘭過失傷害犯行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另因同案經原告 黃郁洋 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另以判決駁回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鐘乃皓
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穎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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