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秀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76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秀美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調偵字第633號緩起訴處分確定1年期滿,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品(110年度保管字第926號)均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聲請人於110年7月2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3款等規定,以110年度調偵字第6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於111年7月28日屆滿,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堪以認定。
(二)扣案印有如附表所示商標之物品,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此有鑑定報告書、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在卷可稽(見110年度偵字第7640號卷第69至81、87至95、101至105、153至159頁),足認該等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於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就該等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附表編號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名稱及數量1仿冒佩佩豬商標布料34件2仿冒美樂蒂商標布料54件3仿冒HELLOKITTY商標布料114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