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314號
原 告 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