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314號
原   告 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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