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27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3月27日下午3時1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