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313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丙○○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9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甲○○、丙○○最近之
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