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2號111年度訴字第231號111年度訴字第289號111年度訴字第35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召香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12號、110年度偵字第1798號、110年度偵字第2306號、110年度偵字第4027號、110年度偵字第5430號、111年度偵字第93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314號、111年度偵字第7665號、111年度偵字第2327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7434號、111年度偵字第6042號、111年度偵字第6730號、111年度偵字第2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召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品惠
法官郭振杰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