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3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喜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前於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萬3,82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欠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