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166號原告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邢有光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被告 黃壬益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證人 陳慧如劉瑞華 尚未傳訊,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施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