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82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乙○○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97年0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地目建、面積捌陸伍平方公尺土地應予分割。其分割方法為:如附圖所示編號1部分面積貳壹陸點貳伍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己○○取得;編號2部分面積貳壹陸點貳伍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戊○○取得;編號3部分面積壹肆肆點壹柒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丁○○取得;編號4部分面積壹肆肆點壹柒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丙○○取得;編號5部分面積壹肆肆點壹陸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乙○○取得。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地目建、面積捌柒肆平方公尺土地應予分割。其分割方法為: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貳壹捌點伍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己○○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貳壹捌點伍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戊○○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壹肆伍點陸柒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丙○○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壹肆伍點陸陸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 鐘茂 已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壹肆伍點陸柒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乙○○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受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坐落彰化縣○○鄉○○段320、334地號等二筆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㈠、附表㈡所示。
㈡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訂不分割之期限,亦無依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之情形,惟因不能協議分割,乃訴請准予裁判分割。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丙○○、丁○○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渠等於前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陳述:同意分割,亦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
四、被告乙○○、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理由:㈠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又共有物之分割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建、面積865平方公尺,及坐落同段334地號、建、面積874平方公尺等二筆土地,均為兩造所共有,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㈠、附表㈡所示,而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無訂不分割之期限,亦無依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惟不能協議分割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二件及地籍圖謄本一件在卷為憑,並為被告等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系爭土地共有人之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依上揭法條規定訴請分割系爭土地,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復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分割
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斟酌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意願、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經濟效用等因素,秉持公平原則,而為適當之分配。經查:系爭334地號土地為兩造所有之三合院建物所占用,以公廳為界,東側部分之磚瓦造平房,分別為原告及己○○所住用,西側部分之磚瓦造鐵皮造平房、磚瓦造平房為被告丙○○、丁○○、乙○○共同住用,公廳後方之加強磚造二層樓房、磚瓦造平房,分別為原告及被告乙○○所住用,又該土地之北面緊臨村中二巷,南面則臨村東一巷,另系爭320地號土地則係種植果樹,由兩造共同使用,該土地之北面緊臨村中一巷,南面則臨民生三巷,此經本院會同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勘驗明確,並有勘驗測量筆錄及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97年06月10日北地二字第0970002803號函覆之複丈成果圖在卷供考,原告所提出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97年07月11日北土測字第971號、複丈日期97年07月21日(註: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誤載複丈日期為96年07月2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以下簡稱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已慮及土地共有人使用現狀,分割線筆直,地形方整,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均臨巷道,出入甚為方便,且經到場被告丙○○、丁○○所同意,本院審酌共有人之意願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一切情狀,認採取原告所提如附圖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尚屬適當,爰諭知系爭二筆土地之分割方法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表㈠:
┌──────────────────┐│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丙○○│六分之一│├────────┼─────────┤│丁○○│六分之一│├────────┼─────────┤│乙○○│六分之一│├────────┼─────────┤│戊○○│四分之一│├────────┼─────────┤│己○○│四分之一│└────────┴─────────┘附表㈡:
┌──────────────────┐│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丙○○│六分之一│├────────┼─────────┤│丁○○│六分之一│├────────┼─────────┤│乙○○│六分之一│├────────┼─────────┤│戊○○│四分之一│├────────┼─────────┤│己○○│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