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3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3309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承翰 選任辯護人 王勝彥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瑞峰 選任辯護人 李依蓉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鄭詩詮 選任辯護人 鐘耀盛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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