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0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3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0號原告 楊德庚 被告屏東縣政府代表人 潘孟安 上列當事人間低收入戶事件,原告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衛部法字第1090016714號訴願決定,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以109年度簡字第53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0月20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上開起訴程式,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及電話紀錄在卷可參。則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林彥君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江如青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