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救字第1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176號聲請人 毛志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9年度抗字第50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第3項)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第3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遭不法解雇,迄今未能覓得合適工作,又須照顧年邁母親,致經濟負擔沉重困難,且依原審所查調之聲請人108年度所得明細僅有新臺幣(下同)2萬餘元左右,顯示聲請人財務及經濟狀況逐漸惡化,願法院秉持人溺己溺同理心同意給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任何關於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釋明。雖聲請人援引原審所查證聲請人108年度及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原審卷第15至29頁)作為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依據,然查,依前揭調件明細表觀之,聲請人名下有不動產及股票,且並非毫無所得以致無法支付抗告費1千元,更無論前揭調件明細表亦不足以顯示聲請人全部之財務現狀,尚難據此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責任。此外,聲請人亦未提出有資力之人出具之保證書代之,依前揭說明,自難遽認聲請人已釋明其為無資力之人。又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查詢結果,聲請人並未就本件訴訟救助事件申請法律扶助,此有該分會民國109年10月28日法扶 高分玲 字第109DU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堪認本件亦無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事。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結論:聲請為無理由。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孫奇芳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謝廉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