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67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陳宛宜 被告 孫元璟 (原名 孫元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5條之約定,合意本院為因貸款契約關係涉訟之第一審法院,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3年6月23日向原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並借款如附表二所示,依約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應付帳款,如未清償當期全部應繳款,應負擔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約定書第11條、第5條約定計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詎被告自107年7月27日未依約如期繳款,尚有如訴之聲明的欠款尚未清償,其中包括本金共1,600,265元,及107年7月27日至107年10月27日止已結算未清償之遲延利息26,787元、違約金/月付金利息900元。為此,爰依上述貸款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兩造確有借貸之事實,惟對原告所提金額及證據有爭執,原告不得以信用額度動用申請書所載金額計算,應以違約前一期分期繳款通知書為最後本金計算。被告並非惡意欠款,曾試圖讓原告參與不動產法拍分配,但遭地政事務所駁回解除信託申請。又被告於96年起陸續遭倒帳3千餘萬元,新北地方法院已發給被告債權憑證,被告現在生計困難,因原告一天5通以上電話催繳幾至精神崩潰,遵醫囑不再接聽該行電話,直接面對法院審判等語置辯。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屬相符之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電腦帳務資料、月結單為證(本院卷第11至37、69至85頁),堪認屬實。又依被告最後一期繳款時即107年7月份的月結單顯示(院卷第77頁),前期應付帳款(本金)1,626,265元、被告於同月17日繳款26,000元、當期算至7月27日所生遲延利息6,624元,是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如附表二所示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本金額1,600,265元(計算式:1,626,265-26,000),核與事實相符。至於被告其餘所辯各節,均不足資為免除債務之正當理由。從而,原告依上述貸款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江慧君附表一:
┌──┬───────┬─────────────┬───┐│編號│計息本金(新臺│利息計算期間│年息│││幣)││(%)│├──┼───────┼─────────────┼───┤│1│1,574,902元│107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15│├──┼───────┼─────────────┼───┤│2│25,363元│107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5.99│└──┴───────┴─────────────┴───┘
計1,600,265元附表二:
┌──┬────┬───────┬───────┬────┐│編號│借貸契約│申請日期│申請動用金額│借款利率││││(民國)│(新臺幣)││├──┼────┼───────┼───────┼────┤│1│滿福貸│103年6月23日│415,000元│5.99%│├──┼────┼───────┼───────┼────┤│2│滿福貸│104年3月3日│189,000元│16.99%│├──┼────┼───────┼───────┼────┤│3│滿福貸│104年11月9日│376,000元│17.38%│├──┼────┼───────┼───────┼────┤│4│滿福貸│105年11月3日│1,250,000元│17.38%│├──┼────┼───────┼───────┼────┤│5│滿福貸│104年3月30日│114,000元│1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