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0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0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05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永福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3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施逸凡 告訴被告吳永福傷害案件,經本院核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施逸凡在本院第一審言辯論終結前,於民國102年1月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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