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1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1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11622號債權人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零參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71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肆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書記官康進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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