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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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39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伍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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