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2號上訴人 謝斐淑
謝斐麗 謝富琦 謝斐琴 薛秀冉 共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總明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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