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撤緩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撤緩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仲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度執聲字第1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仲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8年5月28日以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於108年
6月26日確定在案。受刑人受緩刑宣告之寬典,應於108年
8月13日起至109年1月12日止完成義務勞務100小時,惟未履行完成,受刑人曾於108年1月8日間提出展延履行期間至109年3月12日,期間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催促履行3次,仍只完成89小時。綜上,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刑法第75條之1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上開規定係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該條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有此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暨受刑人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以及其反社會性等情,審認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受刑人或偶發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是否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有撤銷緩刑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
8年5月28日以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
100小時之義務勞務,嗣於108年6月26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為108年6月26日至113年6月25日,遵守或履約期間為108年8月13日至109年3月12日,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未遵期執行義務勞務,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108年11月1日、108年12月24日、109年2月18日寄送告誡函告誡後,至109年3月12日止共履行89小時之義務勞務,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函(稿)及送達證書、義務勞務工作日誌等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有違反前揭原判決緩刑宣告所定負擔之事實,固堪認定。
㈡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供承:之前是做遊戲客服的工作,從下
午5時到凌晨1時,有時候會加班到凌晨2、3時,而家中有2名小朋友,只有我有辦法顧,現在我已經請保姆了,所以現在可以固定去履行義務勞務等語(見本院卷第16頁及反面),並提出其108年9月至109年1月之工作出勤表為佐,可認受刑人上開所言非虛。復參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辦理社區處遇義務勞務工作日誌,受刑人履行期間起迄日期為
108年8月13日至109年1月12日,截至108年12月14日為止,受刑人僅履行義務勞務3小時,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寄送告誡函告誡後,截至109年1月6日止,受刑人累積完成時數達25小時,並於109年1月8日向觀護人陳明因工作及照顧小孩等因素無法如期履行,而請求展延義務勞務履行期間至109年3月12日,此有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義務勞務受處分人履行期間展延申請表及陳述書各1紙為憑,嗣受刑人即於108年1月8日起至109年3月12日止密集履行,履行時數共64小時,累積完成時數則達89小時,足認被告經告誡後,已有履行義務勞務之真意,並積極履行,尚難認受刑人毫無履行義務勞務之意,而有違反上開原判決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之情形。
㈢綜上,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卷內資料所示,尚無從認定受刑
人有違反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情狀,聲請人所為之本件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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