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294號原告 何國雄 訴訟代理人 蔡雨辰 律師複代理人 賴彥夫 律師被告 何炎堂 訴訟代理人 何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00元,查本件原告係聲明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而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民國109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82,538元,共6,134平方公尺,相對人取得權利範圍係72/153,202,故此部分土價值應為526,217元【計算式:6,134×182,538元×72/153,202=526,2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附表編號2所示土地,109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39,689元,共1,437平方公尺,相對人取得權利範圍係72/153,202,故此部分土價值應為161,872元【計算式:1,437×239,689×72/153,202=161,872元】;附表標號3建物現值為211,486元,相對人權利範圍係1/7,故此部分建物價值應為30,212元【計算式:211,486×1/7=30,212元】,是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價值應為718,301元【計算式:526,217+161,872+30,212=718,30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原告前已繳納6,500元,尚應補繳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