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437號聲請人 張載玉 (即 林冬梅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9年度司除字第143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5776011000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5777211000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6NX00330795179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8NX00598476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