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26號上訴人石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盟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紅山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8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8,81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