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7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3日裁定限期命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98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份在卷可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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