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28號上訴人 吳國堂 被上訴人 李翰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零陸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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