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素月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屬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復有68年臺非字第50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吳素月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日以102年度聲字第1613號裁定應執行罰金32,000元確定一節,有前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則聲請人就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重複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此部分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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