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52號原告 李淑偵 被告 蔡宗諭 兼法定代理人 蔡文進
林世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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