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44號
102年度聲字第1906號聲請人即被告之父 陳昭男 聲請人即被告 陳美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訴字第
50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美霖提出新臺幣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街○○號3樓。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美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5日裁定執行羈押,茲被告及聲請人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業已坦承犯行,且本案審理業已終結定期宣判,雖日後仍有上訴或執行之可能性,惟被告若能提出相當之具保金,應認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得於提出新臺幣1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街○○號3樓之戶籍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鄭凱文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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