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40號上訴人 陳尚義 被上訴人 高定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9號案件、便宜洗衣名店、碧淨洗衣店商業登記資料參酌。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石珉千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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