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5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5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5002號債權人耕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翔賀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
(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
(三)所請求利息之利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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