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再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地籍重測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9號抗告人 巫琨瑞
巫坤儒 巫益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彰化縣政府間地籍重測事件,對於民國100年8月29日本院100年度再字第0000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秋華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