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9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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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983號

原告 李姍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令芳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

245,249元(含本金230,0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5,249.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許弘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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