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14號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楊秀美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 高玉陵 及被告 林景田 、 林永昇 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754號),惟被告林景田、林永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95,7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