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0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執聲甲字第三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七月、三月,並均確定在案(如附件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此有本院九十四年度易緝字第三號、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刑事判決書各乙份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紙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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