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94年11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1│ 張簡 劉菊 即遠東│花蓮第二信用合│94年4月5日│11,010元│156874│00000000│││房屋企業社│作社富國分社││││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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