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13號上訴人即原告中國風皮藝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煥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等間因107年度國字第13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1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2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