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原告 張又權 被告 葉水春 上列被告葉水春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上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欽賢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