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嘉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2002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嘉鵬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周嘉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附表:受刑人周嘉鵬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8日│101年4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785號│毒偵字第159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52│101年度訴字第│││事實審││號│1479號│││├────┼────────┼────────┼────────┤││判決日期│101年4月30日│101年7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52│101年度訴字第│││判決││號│1479號│││├────┼────────┼────────┼────────┤││判決│101年6月27日│101年7月26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652號│執字第12002號││││││││├────────┴────────┴────────┤││羈押自101年4月13日至101年6月26日止計75日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