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128號

原告 吳宜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祝雄許水城 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637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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