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東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06號、100年度執緝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東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劉東林因犯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附表:受刑人劉東林定應執行刑一纜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年6月20日│97年5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97年度偵字第17912號│9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8號│├───┬───┼─────────────┼─────────────┤│最後事│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實審├───┼─────────────┼─────────────┤││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3091號│98年度訴字第2122號││├───┼─────────────┼─────────────┤││判決│97.9.30│98.11.25│││日期│││├───┼───┼─────────────┼─────────────┤│確定│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判決├───┼─────────────┼─────────────┤││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3091號│98年度訴字第2122號││├───┼─────────────┼─────────────┤││確定│97.10.27│98.12.21│││日期│││├───┴───┼─────────────┼─────────────┤│附註│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6480│台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581號│││號(已執畢)│(100年度執緝字第571號、維││││股、執畢日10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