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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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79號原告 戴維政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婉寧 律師被告 王志仁
賴明君 即黃海企業社(原名: 王賴明君 即黃海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志仁於民國109年2月14日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王怡菁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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