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字第42號上訴人上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