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92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4年6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9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6月29日至134年6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相對人於⑴94年6月17日向聲請人借貸房屋貸款4,280,000元,借款期間30年(自撥款日94年6月30日起至124年6月29日止),並約定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期攤還本息,利率按聲請人指數型房貸利率加0.72﹪計算並機動調整之,如其違約或逾期未繳款時,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另按上開利率加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⑵94年6月29日向聲請人借貸循環額度房屋借款零元,約定以一年為期,即自94年6月30日起至95年6月29日止,繳款利率按年息3.78﹪計算並機動調整之,屆滿時如立約雙方對本借款未以書面表示不另續約時,視同雙方同意本約之借款期間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相對人如違約或逾期未繳款時,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按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違約金,逾期未繳之利息即逕滾入原本,雙方並同意按上開房屋貸款清償之金額,將該金額轉換為循環額度房屋借款之額度;⑶94年6月17日向聲請人借貸個人信用貸款1,500,000元,借款期間7年,並約定按期攤還本息,利率按年息4.99﹪計算並按聲請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機動調整之,相對人如違約或逾期未繳款時,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按上開利率加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且約定上開借款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95年5月30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現尚欠⑴房屋貸款本金4,195,358元,及自95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方式計算之利息、違約金;⑵循環額度房屋借款透支貸款本金77,351元,及自95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方式計算之利息、違約金;⑶個人信用貸款本金1,347,546元,及自95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方式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約定書、本票暨滙豐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繳息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95年度拍字第492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 尺│││├──┼───┼────┼────┼────┼───────┼─┼──┼──┼──────┼─────────┼──────┤│001│新竹│竹北│竹仁││四0二│建│││三四一七點六│73/10000││││││││││││七│││└──┴───┴────┴────┴────┴───────┴─┴──┴──┴──────┴─────────┴──────┘┌─────────────────────────────────────────────────────────────────┐│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49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890│文化街16│竹仁段40│鋼筋混凝│第一層│││││10.19││││1/142│共用部││││7號│2地號│土造、十│10.19││││││││││分:竹││││││層│││││││││││仁段91│││││││││││││││││5建號│├──┼──┼────┼────┼────┼───┼───┼───┼───┼───┼───┼────┼───┼───┼───┼───┤│002│821│文化街15│竹仁段40│鋼筋混凝│第八層│││││73.16│陽台│7.28│平方公│全部│共用部││││1號8樓│2地號│土造│73.16││││││雨遮│1.06│尺││分:竹│││││││││││││││││仁段91│││││││││││││││││5、916│││││││││││││││││建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