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簡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壢簡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壢簡字第1069號被告 曹宏賓 具保人 張世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2062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張世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曹宏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張世傑於民國104年5月6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04年8月
7日下午4時30分、同年9月11日下午3時35分、同年10月23日下午3時30分到庭接受審判,及具保人應於同年10月23日下午3時30分偕同被告到庭,逾期即依法沒收保證金,並將上開傳票及通知交由郵務機關分別送達被告及具保人之住居所,已為合法送達。詎被告竟未遵期到庭,具保人收受送達後亦未偕同被告到庭,而2人亦無在監所之紀錄,無故不到庭,另經本院以公務電話聯繫2人未果,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被告未到,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本院訊問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拘票及報告書、被告、保證人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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