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救字第10號聲請人 丁振成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一節之特別規定,依消債條例第15條規定之意旨亦當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自民國104年6月起因病離職,10
5年1月經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確診為胸膜惡性腫瘤,故無法工作而休養在家,104年之所得為171,50
0元,於養病期間已花光,現無資力,名下亦無其他財產,目前居住姐姐房子,並由姐姐提供生活費予聲請人居住,聲請人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核准法律扶助在案,故依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件暫免繳納清算聲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審查表等件影本以為釋明,經核並無不合,堪認聲請人主張屬實,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炎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