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0號原告 沈勝智陳文欽 之.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被告 顏正智 兼原共有人.訴訟代理人 顏同化
顏正德 被告 黃鐘德 被告 陳居財
吳徐彩蓮 訴訟代理人 蘇耀卿 被告 陳冬松 訴訟代理人 陳莊錦治 被告 張輝雄 被告 黃如玉 被告兼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許蔡志成 被告 鄭啟煌 被告 陳昱 被告 陳昱妤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
林樹根 律師被告 吳宜展 被告邱頂陽
樓之1訴訟代理人 鄭美月 被告 邱學勤 訴訟代理人鄭美月
許碧珍 被告 曾健德 被告 蘇黃娃 被告 蘇景雲 被告兼上列三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惠雪 被告 蔡李麥 被告 陳耀宗 被告 林坤田 被告 林奇玄 被告 周盧桂英 (即 周串 之繼承人)被告 周清林 (即 周串之 繼承人)被告 周保壽 (即周串之繼承人)被告 葉周素娥 (即周串之繼承人)被告 周美鳳 (即周串之繼承人)
號被告 陳瑞福 (即 陳林淑治 之繼承人)被告 陳瑞卿 (即陳林淑治之繼承人)被告 陳水麗 (即陳林淑治之繼承人)被告 陳瑞鐘 (即陳林淑治之繼承人)被告 林陳錦桂 (即陳林淑治之繼承人)
參加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劉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所載原告沈勝智之地址應更正為本裁定所載之地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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